10-21-2014 晨更(箴28:1-13)

謹守律法的,是智慧之子;與貪食人作伴的,卻羞辱其父。(箴28:7)
轉耳不聽律法的,他的祈禱也為可憎。(箴28:9)

默想:
人所設立的法律只能約束人外在的行為,並不能真正的匡正人心,使社會和國家長治久安。

回應:
ㄧ個國家或社會能長治久安,能確實的有公義,有信實,不能只靠「法律」來規定這、規定那。必須要人人認識這位公義和信實的源頭→就是神。若不這樣,法律只能規範人的外面行為並不能約束人的心思和意念。至終,人會利用法律,懂得法律的人更是鑽法律的漏洞。為非作歹。

人若能認識神,敬畏神,因為祂是管治人的內心,如此,人的行為必能正直,社會和國家必定祥和。若不,就連窮人也會欺壓貧民(v.3)。公義、正直自然是蕩然無存。

禱告:
壞人不明白公義;惟有尋求耶和華的,無不明白。主啊!公義能使邦國高舉。願人的心都轉向你,世界才有永久的和平。阿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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